• 1 华灵四方专业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专篇  


    华灵四方公司是一家专业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专篇的咨询公司。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相关规定,用于立项审批的节能专篇需要有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写, 华灵四方公司可以出具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地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要求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专篇。主要专业资格如下:
    . 综合经济(甲级)
    . 石油天然气(甲级)
    . 化工、医药(甲级)
    . 机械(甲级)
    . 轻工(甲级)
    . 纺织(甲级)
    . 农业(甲级)
    . 建筑材料(甲级)
    . 电子(甲级)
    . 通信信息(甲级)
    . 建筑(甲级)
    . 生态建设和环境(甲级)
    . 建筑(甲级)
    . 林业(甲级)
    . 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道路、热力) (甲级)
    . 钢铁(甲级)
    . 水文地质(甲级)
    . 工程测量(甲级)
    . 岩土工程(甲级)
    . 城市轨道交通(乙级)
    . 有色金属(乙级)

    6 联系我们
    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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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评估报告书

    我公司已开展多年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工作,形成一套理论体系及评价方法,积累了大量的能评经验。采用的先进评价方法在国际和国内典型项目上已取得例证,也得到行业专家的认可。
    节能评估报告书采用的基础标准如,节能技术标准、节能管理标准、计算通则、编制要求均采用已颁布的国标,满足评价工作先进、合法的原则。
    生产能耗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耗,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耗。能耗分析一般是以项目生产工艺及主要工序为基本单元,基于热平衡、投入产出平衡等原理进行能源的流入、损耗和流出分析。

    energy saving
    2典型客户

    客户1名称:某纸浆客户
    项目地点:三明市明溪县
    工作范围:农作物秸秆清洁制浆造纸产业化示范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产能:年产10万t优质卫生纸纸浆造纸生产线一条,主要包括备料系统、制浆系统、造纸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系统,以及科研办公综合区、公共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及绿化、园林景观工程等。
    大致的投资规模:总投资93932.63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2011年2月到2011年2月

    客户2名称:首钢建设集团
    项目地点:迁安市西部精品冶金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园区东侧
    工作范围:生产车间、库房、露天加工区、钢结构加工厂房、办公楼生活设施等节能评估。
    项目产能:年生产备品备件的能力5000吨,并具备10000万元/年的检修产值。
    大致的投资规模: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7828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2011年1月到2011年2月

    客户3名称:百色市光大锰业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华侨工业园区
    工作范围:包括下列范围的节能评估:百色市光大锰业有限公司20万吨铁合金移地技改项目新上4台25000KVA矿热炉,2台5000KVA精炼炉,2台10立方米摇包,5台2t中频感应炉,1条日产800吨锰矿预加热回转窑线,年生产7.5万吨高纯金属锰锭、7.5万吨纯净锰、5万吨铝铁炼钢脱氧剂产品。同时拟征地面积400亩,作为工业建设用地,改造完成后将建成年产20万吨铁合金生产基地。
    项目产能:年生产7.5万吨高纯金属锰锭、7.5万吨纯净锰、5万吨铝铁炼钢脱氧剂
    大致的投资规模:人民币77234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2010年12月到2010年12月

    客户4名称: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山东省滕州市
    工作范围:本项目为优质啤酒麦芽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包括:六座制麦塔、十座筒立仓、一座清选楼等。项目总用地面积为51000m2,总建筑面积为43000平方米,其中制麦塔总建筑面积为13521平方米。
    项目产能:年产10万吨优质啤酒麦芽
    大致的投资规模: 29438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2010年1月到2010年1月

    客户5名称:河北明珠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 河北省定兴县工业园区
    工作范围: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项目产能:6台15吨/h流化床锅炉+4套3000K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
    大致的投资规模:47300.17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2011年2月到2011年2月



    3 节能评估报告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9月17日发布了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是规定的哪些项目需要编写节能评估文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3000 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包括的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 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4 节能评估报告书时间和收费

    节能专篇时间通常需要7-30天,收费范围人民币3-50万元,视项目难度而异,客户可简单描述项目基本信息,然后我公司提供合同和需要提供的详细项目清单,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可查看现场,或直接签订合同实施。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3000 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 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 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 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 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 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 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