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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专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写服务,项目融资服务,网站主办单位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甲级资格,可编写 四种类型的可研报告,具体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写服务

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于银行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编写服务

用于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写联系电话:010-51663150
010-56813602  58613621  58613637

传真:010-58613956 010-58613621

 
 

进口设备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

 
 

 

北京华灵四方咨询公司提供进口设备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服务,可研用于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提供工程咨询甲级资质.联系电话:010-51663150,58613957,13911268021。
我们已经累计完成100多个进口设备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出具如下行业工程咨询甲级证书,为企业快速推动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1) 石油天然气
2) 化工、医药
3) 机械
4) 轻工
5) 纺织
6) 农业
7) 建筑材料
8) 电子
9) 建筑
10) 农业
11) 林业
12) 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
13) 水文地质
14) 工程测量
15) 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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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可研项目的内容均有差异,下面是一个通常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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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框架


第1章 项目总论 6
§1.1 项目背景 6
§1.1.1 项目名称 6
§1.1.2 项目承办单位 6
§1.1.3 项目主管部门 6
§1.1.4 项目拟建地区、地点 6
§1.1.5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 7
§1.1.6 研究工作依据 7
§1.1.7 研究工作概况 7
§1.2 可行性研究结论 7
§1.2.1 市场预测和项目规模 8
§1.2.2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8
§1.2.3 厂址 8
§1.2.4 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8
§1.2.5 环境保护 8
§1.2.6 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 8
§1.2.7 项目建设进度 9
§1.2.8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9
§1.2.9 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9
§1.2.10 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9
§1.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9
§1.4 存在问题及建议 9
第2章 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10
§2.1 项目提出的背景 10
§2.1.1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10
§2.1.2 项目发起人和发起缘由 10
§2.2 项目发展概况 10
§2.2.1 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10
§2.2.2 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11
§2.2.3 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11
§2.2.4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 11
§2.3 投资的必要性 11
第3章 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12
§3.1 市场调查 12
§3.1.1 拟建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 12
§3.1.2 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 12
§3.1.3 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 12
§3.1.4 替代产品调查 13
§3.1.5 产品价格调查 13
§3.1.6 国外市场调查 13
§3.2 市场预测 13
§3.2.1 国内市场需求预测 13
§3.2.2 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 14
§3.2.3 价格预测 14
§3.3 市场推销战略 14
§3.3.1 推销方式 14
§3.3.2 推销措施 15
§3.3.3 促销价格制度 15
§3.3.4 产品销售费用预测 15
§3.4 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15
§3.4.1 产品方案 15
§3.4.2 建设规模 15
§3.5 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16
第4章 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17
§4.1 资源和原材料 17
§4.1.1 资源评述 17
§4.1.2 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供应 17
§4.1.3 需要作生产试验的原料 18
§4.2 建设地区的选择 18
§4.2.1 自然条件 18
§4.2.2 基础设施 19
§4.2.3 社会经济条件 19
§4.2.4 其它应考虑的因素 19
§4.3 厂址选择 20
§4.3.1 厂址多方案比较 20
§4.3.2 厂址推荐方案 21
第5章 工厂技术方案 22
§5.1 项目组成 22
§5.2 生产技术方案 22
§5.2.1 产品标准 22
§5.2.2 生产方法 22
§5.2.3 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23
§5.2.4 主要工艺设备选择 23
§5.2.5 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 23
§5.2.6 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 24
§5.3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 24
§5.3.1 总平面布置原则 24
§5.3.2 厂内外运输方案 24
§5.3.3 仓储方案 24
§5.3.4 占地面积及分析 24
§5.4 土建工程 25
§5.4.1 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 25
§5.4.2 特殊基础工程的设计 25
§5.4.3 建筑材料 25
§5.4.4 土建工程造价估算 26
§5.5 其他工程 26
§5.5.1 给排水工程 26
§5.5.2 动力及公用工程 26
§5.5.3 地震设防 26
§5.5.4 生活福利设施 26
第6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27
§6.1 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27
§6.1.1 项目的地理位置 27
§6.1.2 地形、地貌、土壤、地质、水文、气象 27
§6.1.3 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植物、农作物 27
§6.1.4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 27
§6.1.5 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 27
§6.1.6 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 27
§6.1.7 大气、地下水、地面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28
§6.1.8 交通运输情况; 28
§6.1.9 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现状资料。 28
§6.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28
§6.2.1 主要污染源 28
§6.2.2 主要污染物 28
§6.3 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28
§6.4 治理环境的方案 29
§6.4.1 项目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 29
§6.4.2 项目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 29
§6.4.3 项目对周围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29
§6.4.4 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的治理措施和综合利用方案。 29
§6.4.5 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 29
§6.5 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29
§6.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29
§6.7 环境影响评论结论 29
§6.8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29
§6.8.1 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 30
§6.8.2 职业安全卫生主要设施 30
§6.8.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机构 30
§6.8.4 消防措施和设施方案建议 30
第7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31
§7.1 企业组织 31
§7.1.1 企业组织形式 31
§7.1.2 企业工作制度 31
§7.2 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31
§7.2.1 劳动定员 31
§7.2.2 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32
§7.2.3 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32
第8章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3
§8.1 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33
§8.1.1 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33
§8.1.2 资金筹集安排 33
§8.1.3 技术获得与转让 33
§8.1.4 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33
§8.1.5 施工准备 34
§8.1.6 施工和生产准备 34
§8.1.7 竣工验收 34
§8.2 项目实施进度表 35
§8.2.1 横道图 35
§8.2.2 网络图 35
§8.3 项目实施费用 36
§8.3.1 建设单位管理费 36
§8.3.2 生产筹备费 36
§8.3.3 生产职工培训费 36
§8.3.4 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36
§8.3.5 勘察设计费 36
§8.3.6 其它应支付的费用 36
第9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37
§9.1 项目总投资估算 37
§9.1.1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37
§9.1.2 流动资金估算 38
§9.2 资金筹措 39
§9.2.1 资金来源 39
§9.2.2 项目筹资方案 39
§9.3 投资使用计划 39
§9.3.1 投资使用计划 39
§9.3.2 借款偿还计划 40
第10章 财务与敏感性分析 41
§10.1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41
§10.1.1 生产总成本估算 41
§10.1.2 单位成本 41
§10.1.3 销售收入估算 42
§10.2 财务评价 42
§10.3 国民经济评价 42
§10.4 不确定性分析 42
§10.5 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43
§10.5.1 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43
§10.5.2 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 43
§10.5.3 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 43
§10.5.4 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 43
§10.5.5 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 43
§10.5.6 项目的国防效益或影响; 43
§10.5.7 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43
第11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44
§11.1 结论与建议 44
§11.1.1 对推荐的拟建方案的结论性意见。 44
§11.1.2 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 44
§11.1.3 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44
§11.1.4 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44
§11.1.5 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44
§11.1.6 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44
第12章 财务报表 45
第13章 附件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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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7〕63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程序,明确鼓励类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以下统称“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内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鼓励类内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或到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手续。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内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

  二、组织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负责出具我市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确认书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限额以上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初审等工作。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辖区内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申报工作,对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请示,在请示中明确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2.每季度将辖区内已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配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对免税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三)项目单位在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每季度向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和审核

  (一)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在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后、设备进口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在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国产设备全部购买并取得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1、2,一式七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4.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5.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7.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三)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国产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3、4,一式五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4.已签订的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及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5.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7.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四)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批复文件、项目业主单位(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项目投资总额、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自用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及设备清单、项目用汇额或国产设备投资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项目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审核意见。对于项目批复文件中未明确项目单位、用汇额(或国产设备投资额)、适用政策条目,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或变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的,根据委内专业处室的意见,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上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关于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和备案

  (一)内资项目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确认书变更应经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进行变更;限额以上内资项目确认书变更应经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出具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实行统一编号,并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确认书及汇总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审查。

  五、监督检查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对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海关、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二)对于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过程中出现多次工作失误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六、其他

  (一)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项目用汇额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或国产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应提供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且具有建设相应项目的能力。

  (三)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进口(国产)设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项目应严格按审批、核准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进行招标。

  (四)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单位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予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

  (六)本通知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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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发改〔2007〕154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北京市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现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7]639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初审工作;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初审工作;为便于管理,市属单位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可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市属控股(集团、总)公司负责初审并申报。

  二、关于设备招标

  (一)申请办理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申报时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出具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市属主管单位,在申报内资项目免税确认时,应对设备招标情况明确审核意见。

  三、其它事项

  (一)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均属中央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有关单位务必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防利用政策走私。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市属主管单位在报送初审意见时,要以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需引进的设备为依据,确定所附进口设备清单是否均为项目自用设备;要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力求一次报送完整材料,避免反复提供补充材料。

  (三)为避免政策尺度把握不统一,出现多头办理、影响工作效率和政府形象的局面,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市属主管单位应尽快做到集中归口管理,并于2007年9月25日前将归口管理部门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备案。

  (四)关于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京发改[2007]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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