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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宗旨

北京节能报告编写

Energy conservation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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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专业编制节能报告,专业可靠,我们编制的节能报告曾获北京市优秀工程咨询奖一项,我们不仅可以参加评审会,也可以负责后续节能验收,有意联系13911268021 沈工:

dot根据新的规定,节能报告需在施工前完成
dot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一级单位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dot企业在编制节能报告时,应考虑到以后验收,需客观准确,不要少报或多报,也不应为了避免省级审查,把项目拆分。
dot节能报告需要填写备案代码,可以在获得代码后编写,另外为了避免节能报告和设计差异过大,最好在设计基本完成后编制,避免未来验收时发现差异过大。
dot我们拥有甲级工程咨询资信,不需要到外面盖章,保证业主合规,也能够确保贵方信息不外泄。


甲级
子公司华灵四方拥有甲级资格

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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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西石化

报告样本

北京地区节能报告编制服务

Energy conservation report prep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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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节能报告相关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

  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点北京市对节能验收的规定-- 关于开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2-07?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以下简称《通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的要求,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有序开展节能验收工作,我们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报告进行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自《通知》印发以来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项目单位,按规定应开展节能验收的项目,在12月15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上传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我委将对市级批复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进行核查。

二、核查重点

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方式,核查项目的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源品种、重点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能效水平、计量器具配备以及项目能源利用情况等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是否满足节能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组织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的技术评审。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评审结果报送我委。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组织抽查所批复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并于12月31日前将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核查情况报送我委。

四、工作要求

项目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按规定报送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配合开展节能审查验收报告抽查工作。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可参考地方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技术规范》(DB11/T 1855)进行编制。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的,或在节能审查验收报告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点北京市对节能报告编制相关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9〕3号

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项目单位负担,推动节能审查工作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现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试点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联系人:资环处 王圣典;联系电话:55590323)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的要求,现在部分地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区域范围

  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城市副中心(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规划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适时将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等其他区域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项目类型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含)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核准的投资项目),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

  试点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以及试点区域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仍按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执行。

  三、管理权限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城市副中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通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开发区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统称“节能审查管理部门”)。

  四、节能审查承诺制办理方式及要求

  项目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首都之窗“部门服务”栏目选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点击进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节能审查承诺书(详见附件1),下载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管理系统。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项目是否符合试点范围和类型要求,对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对节能审查承诺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详见附件2)。项目单位可以从管理系统下载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用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推行即时办理,实现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即办即走”。

  当能效水平低于承诺或者能源消费总量变化达到承诺的10%(含)以上时,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提出申请,变更节能审查承诺书。单个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节能审查承诺书。

  五、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事中评价

  节能审查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主要用能品种及消费量、相关承诺事项等。项目单位在设计、施工以及运营管理中,应当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承诺内容,及时通过管理系统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开工、竣工等项目重要环节进展情况。

  市级节能审查管理部门会同区级节能审查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在项目施工阶段对全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展事中评价工作。事中评价工作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不需项目单位承担。

  事中评价应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并从优化用能方案、强化节能措施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为配合事中评价工作开展,项目单位应当提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的测算文件、施工设计文件、主要用能设备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台账、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等材料。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事中评价的各项建议,进一步优化用能方案,提高能效水平。

  六、开展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竣工验收和事后监察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当自行对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项目单位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送验收报告。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全部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展事后监察,结合节能审查承诺书、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事中评价建议、验收报告等,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节能监察。

  七、节能审查承诺制项目的奖惩措施

  试点区域范围内,通过节能审查承诺方式办理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审查承诺办理,并将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规定办理节能审查承诺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作出节能审查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撤销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

  未落实节能审查承诺内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节能审查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节能审查承诺试点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处理信息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

  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不断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效水平。对于按照能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中涉及的标准)先进值水平进行承诺并予以落实的项目单位,市区相关部门将在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节能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附件: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书

承诺

     2.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登记表

     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

点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和设备能效指南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2019年8月

 

前 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对本市承诺制相关工作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9〕3号),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工作。

  能效水平是节能审查承诺的重要内容,也是节能审查部门开展事中评价和事后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梳理了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针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摘取了常用的民用建筑能效指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等,供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参考。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试点项目必须达到指南中的准入值要求,并尽可能达到先进值的要求。

 

目 录

  一、民用建筑能效指标

  (一)居住建筑

  1.住宅建筑能耗指标

  2.学生宿舍建筑能耗指标

  3.养老院建筑能耗指标

  4.幼儿园建筑能耗指标

  (二)公共建筑

  1.办公建筑能耗指标

  2.商场建筑能耗指标

  3.文教建筑能耗指标

  4.医疗建筑能耗指标

  5.宾馆建筑能耗指标

  6.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能耗指标

  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

  四、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一、民用建筑能效指标

  按照《民用建筑能耗指标》(DB11/T 1413-2017),民用建筑划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又分为住宅、宿舍、养老院和幼儿园(能效标准参照居住建筑)等;公共建筑又分为办公、商场、文教、医疗、宾馆等。同时,本指南也对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也给出了相应的能耗指标。

能效

 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按照《液晶显示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2-2013)、《制造数控机床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983-2013)、《供热锅炉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 1150-2015)、《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 T 1234-2017)、《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456-2017)、《预拌砂浆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527-2018)等有关标准规定,本部分给出了液晶显示器、数控机床等工业产品,供热锅炉、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产业、垃圾焚烧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单位产业能耗的准入值和先进值。

单位产品能耗

 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

  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35号令)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本部分结合《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2009)、《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1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2010)等标准规定,给出了通风空调设备的能效等级划分依据;结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给出了变压器的能效等级划分依据;结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给出了照明灯具的能效等级划分依据。



点选择我们的理由
优秀会员

(1) 完备的工程咨询资格: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甲级咨询机构(农林、市政、建筑、电子、通信信息、石化、化工、医药、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广泛应用于国有平台公司发债、国内IPO上市募投可研、国有资产转让和国有产权交易、环境影响评价、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各种用途。
(2) 累计服务客户8000多家,几乎拥有各行业的编写经验,建立了庞大的知识库。
(3) 获得北京市优秀工程咨询奖:三项,该奖由北京市工程咨询协会评选,北京工程咨询力量雄厚,拥有大型中央企业和各大部委的工程咨询公司和设计院,在获奖的机构中,只有不到5%的机构为民营工程咨询公司,华灵四方是少数几家获得奖励的民营工程咨询公司。
(4) 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华灵四方拥有10个分公司和子公司,10多个办事处,约100名员工,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完成了大量的复杂项目,包括企业上市可研、省重点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是行业内规模较大,专业完整,实力较强的咨询公司。
(5) 全过程服务能力:公司拥有一支熟练掌握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团队,可以为业主提供前期的招标、后续的规划设计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6)17年可靠的服务业绩:华灵四方成立于2005年,经过15年的稳健经营,公司在工程咨询行业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了国家发改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甲级资信,承担了大量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工程咨询,包括首都机场、大张铁路、新疆准东能源基地等国家重点项目,行业覆盖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新能源、有色、冶金、轻工、医药等各行各业,每年完成100-500个项目的咨询工程,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三次获得北京市优秀工程咨询奖,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得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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